www.mydingqi.com 來源:互聯網 作者:汽車配件110網 類別:修理廠管理 時間:2013/10/22
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1~.2—2004)
一、適用范圍 (一)本實施意見適用于在本市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汽車專項維修業戶。 現有一、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和三類汽車專項維修業戶依照本實施意見重新核定技術級別。 (二)本實施意見是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對汽車維修企業(業戶)開業許可和日常管理的依據。 二、補充意見 本市汽車維修企業(業戶)除應符合《國標》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符合以下補充條件: (一)人員條件 1.企業負責人 汽車整車維修一類企業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汽車維修行業經營(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經濟(技術)管理工作4年以上。 汽車整車維修二類企業和從事汽車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的汽車專項維修業戶負責人應具有高中(或同等學歷)以上文化程度,從事汽車維修行業經營(管理)工作或經濟(技術)管理工作2年以上。 其他汽車專項維修業戶負責人應具有初中(或同等學歷)以上文化程度。 2.技術負責人 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從事汽車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的汽車專項維修業戶應明確1名技術負責人。 其他汽車專項維修業戶應配備1名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汽車維修中級以上等級證書的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技術負責人應從事汽車維修工作2年以上。 3.檢驗人員 汽車整車維修企業至少應配備3名檢驗員,其中至少應配備1名經過總檢驗員培訓,擔任總檢驗員。 從事汽車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的汽車專項維修業戶至少應配備2名檢驗員。 4.維修技術工人 汽車維修企業(業戶)應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維修技術工人。 整車維修一類企業中機修、電器、鈑金、油漆等關鍵崗位應至少配備1名高級工。 整車維修二類企業和從事汽車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的汽車專項維修業戶應至少配備2名維修項目相適應的高級工。 其他汽車專項維修企業應至少配備1名維修項目相適應的中級工。 企業應與維修技術工人簽定勞動合同。 5.管理人員 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從事汽車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的汽車專項維修業戶至少應配備1名經培訓合格的統計人員,其他汽車專項維修業戶應配備1名人員負責統計工作。 汽車維修企業(業戶)應根據生產規模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從事汽車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的汽車專項維修業戶應配備1名安全生產負責人,負責安全生產全面工作。其他汽車專項維修業戶至少應配備1名人員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熟知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并具有汽車維修安全生產作業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二)組織管理條件 1.經營管理 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從事汽車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的汽車專項維修業戶應設置技術、安全生產、業務受理、質量檢驗、文件資料管理、材料管理、儀器設備管理、價格結算、統計等崗位并落實責任人。 應制定并執行業務受理、車輛交接、維修作業、結帳收費等服務規范。應建立對從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能、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安全生產等內容的定期培訓教育制度。 應建立規范的維修臺帳,并按規定向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制定并執行維修及服務收費標準,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并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企業(業戶)應備有汽車維修合同文本。汽車大修、主要總成大修、二級維護應簽訂維修合同。 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從事汽車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的汽車專項維修業戶應實行計算機管理。企業(業戶)由計算機統計、傳遞、打印的行業報表及結算憑證、工時和材料清單等應符合行業有關規定,并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2.質量管理 汽車維修企業(業戶)必須具有并執行汽車維修技術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北京市地方標準。上述標準沒有規定的,應制定企業標準,并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從事汽車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的汽車專項維修業戶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有明確的質量管理宗旨,具有并執行進廠檢驗單、過程檢驗單、竣工檢驗單、維修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 應保證修竣出廠的車輛排放污染物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3.安全生產條件 對存儲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蝕劑及易發生危險的工位、部位等應有明顯的警示、禁令標志和長期有效的防護裝置與措施。 應設置電、氣焊作業車間或封閉的工位,應在其工作間內作業。 應為維修人員配發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應有配戴、使用的管理要求。 應備有意外事故應急措施和設置。 安全、消防設施的設置地點應明示安全、消防設施的管理要求和操作規程。 4.環境保護條件 經營場所的設置應符合環境保護部門有關規定。 應保證打磨、噴涂漆等易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在其相應的工作間內進行。 (三)設施條件 設施條件應符合本市城市管理有關要求,經營場地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有關要求。 1.接待室 接待室應與生產區域明顯劃分。明示業務受理程序、工作流程及監督電話等。 2.停車場 停車場應設置在廠區內,不得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用地,停車地點應標志明顯并施劃停車位,車輛行駛應通暢無阻。 3.生產廠房 應具有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廠房。生產廠房面積、結構和設施與承修車型、生產規模和生產工藝相適應。 4.生產作業工位 汽車維護、修理、檢測診斷作業均應在廠房內專設區域或專用臺架上進行,各主要設備設置在廠房內,不準占用道路和公共場所進行維修、檢測作業和停車。 汽車整車維修一類企業應設有專用汽車檢測室或檢測工位。 從事兩項以上汽車專項維修的,停車場、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少于《國標》中各專項維修經營項目要求的停車場、生產廠房面積之和。 (四)設備條件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配置應符合生產要求,其管理、使用、檢查和維護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程要求。 設備條件中允許外協的項目,其外協企業應具有合法的經營資質,并應與外協企業簽有合法有效的書面合同書或協議書。 北京市運輸管理局辦公室 2005年8月31日印發
實施意見的說明 《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1~.2-2004(以下簡稱《國標》)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汽車維修開業審核和管理的依據,《國標》嚴格區分行業管理要求和企業經營行為,突出對汽車維修業的基本要求。為了執行的延續性,《國標》保留了汽車維修的三種分類模式,但對三種類型企業的內涵重新進行了定義。按規模大小分為一類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二類汽車整車維修企業。一類、二類維修企業均為汽車整車維修企業,能對所承修車型的整車、各個總成及主要零部件進行維護、修理及更換。《國標》中三類維修業戶仍然是進行汽車專項修理,但對從事汽車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專項維修項目的人員、設施、設備等提出了更高要求,與對其他汽車專項維修業戶(其他汽車專項維修業戶:不含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專項維修項目。下同)的要求區別較大。 《國標》是在我國汽車維修市場目前現狀下修訂和實施的,為嚴把汽車維修市場準入關,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監管,規范汽車維修企業的經營行為,維護汽車維修市場秩序,促進汽車維修市場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社會提供便捷、優質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部7號令)和《北京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結合本市汽車維修市場的管理要求,提出了《關于貫徹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對《國標》規定的條件進行了補充。為了便于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對汽車維修企業(業戶)開業審核和管理、便于汽車維修企業(業戶)對汽車維修開業條件理解和掌握,將《國標》規定的條件和《實施意見》的補充條件進行如下說明: 一、人員條件 從事整車維修企業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檢驗、業務、價格核算、維修(機修、電器、鈑金、油漆)等關鍵崗位至少應配備1人,并應經過有關培訓,取得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從事專項維修關鍵崗位的人員數量應能滿足生產的需要,并取得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一)企業管理負責人 企業管理負責人應熟悉汽車維修業務,具備企業經營、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車維修及相關行業的法規及標準。具體要求如下: 1.汽車整車維修一類企業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汽車維修行業經營(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經濟(技術)管理工作4年以上; 2.汽車整車維修二類企業和從事汽車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的汽車專項維修業戶負責人應具有高中(或同等學歷)以上文化程度,從事汽車維修行業經營(管理)工作或經濟(技術)管理工作2年以上; 3.其他汽車專項維修業戶負責人應具有初中(或同等學歷)以上文化程度。 (二)技術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應熟悉汽車維修業務,并掌握汽車維修及相關行業的法規及標準。 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從事汽車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的汽車專項維修業戶應配備1名技術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應從事汽車維修工作2年以上。 其他汽車專項維修業戶應配備1名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汽車維修中級以上等級證書的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三)檢驗人員 檢驗人員應持證上崗。檢驗人員數量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 1.汽車整車維修企業至少應配備3名檢驗員,其中至少應配備1名經過總檢驗員培訓,擔任總檢驗員; 2.從事汽車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的汽車專項維修業戶至少應配備2名檢驗員。 (四)業務人員 業務人員應熟悉各類汽車維修檢測作業,從事汽車維修工作三年以上,具備豐富的汽車技術狀況診斷經驗,熟練掌握汽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 (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汽車維修企業(業戶)應承擔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 1.汽車維修企業(業戶)應根據生產規模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從事汽車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的汽車專項維修業戶應配備1名安全生產負責人,負責安全生產全面工作; 3.其他汽車專項維修業戶至少應配備1名人員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4.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熟知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并具有汽車維修安全生產作業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六)價格核算人員 汽車整車維修企業至少應配備1名價格核算人員。 (七)統計人員 依據統計法規汽車維修企業(業戶)應健全和完善統計工作。 1.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從事汽車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的汽車專項維修業戶至少應配備1名經培訓合格的統計人員; 2.其他汽車專項維修業戶應配備1名人員負責統計工作。 (八)維修技術工人 維修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應達到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 1.汽車維修企業(業戶)應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維修技術工人; 2.整車維修一類企業中機修、電器、鈑金、油漆等關鍵崗位應至少配備1名高級工; 3.整車維修二類企業和從事汽車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的汽車專項維修業戶應至少配備2名高級工; 4.其他汽車專項維修業戶應至少配備1名中級工; 5.企業(業戶)應與維修技術工人簽定勞動合同。 二、經營管理條件 (一)具有與汽車維修有關的法規等文件資料 汽車維修企業(業戶)應具有與汽車維修有關的法規等文件資料: 1.目前我國頒布的與汽車維修有關的法規等文件; 2.目前我市和行業管理部門發布的與汽車維修有關的法規、規章與規范性文件等。 (二)明示與服務有關的制度 汽車維修企業(業戶)應具有規范的業務工作流程,并明示: 1.業務受理程序 2.服務承諾制度 3.用戶抱怨受理制度 (三)經營管理崗位設置 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從事汽車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的汽車專項維修業戶應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體系,設置如下崗位: 1.技術負責崗位 2.業務受理崗位 3.質量檢驗崗位 4.文件資料管理崗位 5.材料管理崗位 6.儀器設備管理崗位 7.價格結算崗位 8.統計崗位 9.安全生產崗位 10.尾氣監測崗位(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從事汽車發動機專項維修業戶) (四)制定服務規范和定期培訓教育制度 應制定服務規范和定期培訓教育制度。 服務規范: 1.業務受理服務規范 2.車輛交接服務規范 3.維修作業服務規范 4.結帳收費服務規范 定期培訓教育制度: 1.從業人員專業技能定期培訓制度 2.從業人員法律法規定期培訓制度 3.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定期培訓制度 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定期培訓制度 (五)建立維修臺帳 應建立規范的維修臺帳,并按規定向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規范的維修臺帳可以是紙本文檔,也可以是電子文檔,應設有行業規定的記錄內容,并按期報送。 (六)價格管理 對維修及維修服務價格管理的要求。 1.制定并執行維修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 2.實行明碼標價 3.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七)汽車維修合同的使用 對汽車維修合同使用的要求。 1.企業(業戶)應備有汽車維修合同文本; 2.汽車大修、主要總成大修、二級維護應簽訂維修合同。 (八)實行計算機管理 從事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實行計算機管理,從事汽車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的汽車專項維修業戶也應實行計算機管理,要求: 1.行業報表 2.結算憑證 3.工時清單 4.材料清單 以上由計算機統計、傳遞、打印的報表及清單等應符合規定,并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三、質量管理條件 (一)應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準 汽車維修企業(業戶)必須掌握執行如下標準: 1.國家技術標準 2.行業技術標準 3.相關技術標準 4.地方技術標準 5.企業技術標準(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國標、行標、地標未規定,企業可制訂標準) (二)應具有并執行所維修車型的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文件,確保完整有效并及時更新。 1.汽車維修企業(業戶)至少應具有并執行所維修車型的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文件; 2.汽車維修企業(業戶)應確保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文件及時更新,并保持其完整。 (三)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 從事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從事汽車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的汽車專項維修業戶應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 1.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 2.有明確的質量管理宗旨; 3.執行進廠檢驗單、過程檢驗單、竣工檢驗單、維修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 (四)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從事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從事汽車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的汽車專項維修業戶應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汽車維修質量承諾制度 2.進出廠登記制度 3.檢驗制度 4.竣工出廠合格證管理制度 5.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6.標準和計量管理制度 7.設備管理及維護制度 8.人員技術培訓制度 應建立進出廠登記臺帳、汽車維修檔案。檔案包括: 1.維修合同 2.進廠、過程、竣工檢驗記錄 3.出廠合格證存根 4.結算憑證 5.工時清單 6.材料清單 (五)汽車尾氣排放是本市環境質量重點監控項目之一,應保證修竣出廠的車輛排放污染物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四、安全生產條件 汽車維修企業(業戶)安全生產條件要求如下: (一)安全管理要求 1.具有與其維修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 3.意外事故應急措施。 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1.制度建立包含:停車場、維修車間、庫房、重要工位; 2.制度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消防兩大方面。 (二)安全保護要求 1.應具有安全生產(確保人身安全)和消防兩大方面與其維修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2.對使用、存儲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蝕劑及易發生危險的工位、部位等應有明顯的警示、禁令標志和長期有效的防護裝置與措施; 3.應設置電、氣焊作業車間或封閉的工位,應在其工作間內作業。; 4.安全保護設施、消防設施等應符合有關規定; 5.生產廠房和停車場應符合安全、環保和消防等各項要求; 6.應為維修人員配發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應有配戴、使用的管理要求; 7.應備有意外事故應急措施和設置。 (三)安全操作規程要求 1.應有各工種、各類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 2.各工種、各類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明示在相應的工位或設備處; 3. 安全、消防設施的設置地點應明示安全、消防設施的管理要求和操作規程。 五、環境保護條件 汽車維修企業(業戶)環境保護條件要求如下: (一)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應具有廢油、廢液、廢氣、廢蓄電池、廢輪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質集中收集、有效處理和保持環境整潔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二)環境保護措施 1.廢油、廢液、廢氣、廢蓄電池、廢輪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質存儲區域應界定清楚,必要時應有隔離、控制措施; 2.作業環境以及按生產工藝配置的處理“三廢”(廢油、廢液、廢氣)、通風、吸塵、凈化、消聲等設施,均應符合有關規定; 3.涂漆車間應設有專用的廢水排放及處理設施,采用干打磨工藝的,應有粉塵收集裝置和除塵設備,應設有通風設備; 4.應保證打磨、噴涂漆等易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在其相應的工作間內進行; 5.調試車間或調試工位應設置汽車尾氣收集凈化裝置。 (三)環境保護管理要求 經營場所的設置應符合環境保護部門有關規定: 從事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從事汽車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車身清潔維護、涂漆、供油系統維護及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的汽車專項維修業戶應取得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的同意。 六、設施條件 設施條件應符合本市城市管理有關要求,經營場地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有關要求。對汽車維修企業(業戶)設施條件要求如下: (一)接待室 1.接待室應整潔明亮,并應有客戶休息的設施; 2.接待室應明示各類證、照;明示業務受理程序、工作流程,明示主修車型、作業項目工時定額、單價,明示監督電話等; 3.接待室應與生產區域明顯劃分。 (二)停車場 1.應具有與承修車型、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 2.停車場應設置在廠區內,不得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用地; 3.停車地點區域界定標志明顯并施劃停車位,地面平整堅實,車輛行駛應通暢無阻; 4.租賃的停車場地應具有合法的書面合同書。 (三)生產廠房及工位 1.應具有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廠房。生產廠房面積、結構和設施與承修車型、生產規模和生產工藝相適應; 2.生產廠房地面應平整堅實。汽車維護、修理、檢測診斷作業均應在廠房內專設區域或專用臺架上進行,各主要設備設置在廠房內,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場所進行維修、檢測作業和停車; 3.汽車整車維修一類企業應設有專用汽車檢測室或檢測工位; 4.租賃的生產廠房應具有合法的書面合同書。 (四)專項維修 從事兩項以上汽車專項維修的,停車場、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少于《國標》中各專項維修經營項目要求的停車場、生產廠房面積之和。 七、設備條件 汽車維修企業(業戶)設備條件要求如下: (一)技術要求 1.各種設備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技術條件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2.各種設備應能滿足加工、檢測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 3.檢測設備應通過型式認定,并按規定經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 4.手持式電動工具的配置應符合生產要求,其管理、使用、檢查和維護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程要求。 (二)使用要求 1.企業應配備與其所承修車型相適應的量具、機工具及手工具。量具應定期進行檢定; 2.企業應配備的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檢測設備,其規格和數量應與其生產綱領和生產工藝相適應; 3.允許外協的設備,應具有合法的合同書,并能證明其技術狀況符合要求; 4.允許外協的項目,其外協企業應具有合法的經營資質,并應與外協企業簽有合法有效的書面合同書或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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